日前,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蘇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、丁某、金某、林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一案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對被告人蘇某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,對被告人丁某、金某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對被告人林某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對各被告人處以五至八萬元的罰金。
1---2015年9月
被告人蘇某在社交群上結識同案人“劉總”并共謀偽造、盜刷信用卡。經分工,“劉總”負責通過在銀行ATM機卡槽處設置讀卡裝置、在鍵盤處設置微型攝像裝置的方式采集信用卡信息及密碼,偽造各被害人的信用卡,并在銀行卡背面粘貼注明該卡余額和密碼的標簽。
蘇某將部分偽造的銀行卡通過POS刷卡消費套現,并召集被告人金某、林某等人共同持上述偽造的信用卡到廈門、莆田等地各大銀行的ATM機上刷卡取現。被告人丁某明知蘇某等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套現,仍按照蘇的安排,數次到酒店附近將金某等人所取的錢款收回并統(tǒng)一交給蘇某。
2---2016年3月1日
蘇某、林某、丁某、金某先后在泉州市安溪縣、德化縣等地被公安機關抓獲。經查,蘇某結伙偽造信用卡29張并使用,數額達人民幣49萬元,丁某、金某、林某的犯罪數額分別為人民幣35萬元、22萬元、14萬元。
檢察官提醒:
檢察官提醒大家,在使用信用卡時要注意信息安全,如在ATM機取款輸入密碼時盡量用手遮住鍵盤,不在來路不明的POS機上刷卡消費等,遇到銀行賬戶錢款不明原因的變動,要及時報警,盡可能減少財產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