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他人辦理POS機時,將戶主名字偷梁換柱,詐騙數(shù)名被害人48萬余元。經(jīng)河南省林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日前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云、李小波有期徒刑十年、有期徒刑四年,各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、2萬元。
2013年2月,為實施詐騙,鄧云與同鄉(xiāng)李小波通過網(wǎng)絡發(fā)布虛假信息,稱可以代辦POS機。李某看到信息后,因業(yè)務需要,便通過鄧云購買了一臺POS機。在為李某辦理pos機過程中,鄧云沒有按照要求將POS機戶主賬戶綁定為李某指定的銀行賬戶,而是綁定為其冒用他人身份辦理的銀行賬戶。POS機辦好后,李某試刷了幾筆小額款項,為了放長線釣大魚,鄧云均如期將款項匯到李某的賬戶上。不知情的李某以為POS機一切正常,開始正式使用。同年3月的一天,李某先后刷卡17.5萬元,鄧某通過銀行卡將該款項轉移占為己有,隨即人間蒸發(fā)。
經(jīng)查,鄧云與被害人洽談、發(fā)貨、轉款時,均使用虛假身份通過電話、網(wǎng)絡完成,李小波則幫助其到銀行轉移、提取詐騙現(xiàn)金,共同實施詐騙。其間,鄧云用同樣手段詐騙多名被害人,詐騙金額共計48萬余元。今年4月10日,鄧云、李小波被警方抓獲。